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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OL · 04 · BOND PRODUCTS

债市产品速查

“交易所 + 银行间 — 逐类查清规则、用途、条款出处。”

14 类 · 持续维护交易所口径更新于 2026-07-24
EXCHANGE · 01

专项品种公司债券

10 类

沪深北三所口径一致(12 章 / 10 类)。24 项关键数值条款逐条比对无实质差异,故按交易所通用口径编写。

EXCHANGE · 02

ABS 大类基础资产

4 类 · 共 8 章 163 条

大类基础资产指引(2026 年修订) —— 2026-07-24 施行,2022-12-30 版(上证发〔2022〕165 号)同时废止。

本次修订要点 · 取自官方《修订说明》
  • 新增专章(第六章)明确不动产基础资产的定义、资产类型、合规准入、运营与现金流、评估与现金流预测、产品设计与运营管理职责
  • 新增专章(第七章)明确不动产证券化特别规定,首次界定「机构间REITs」的权益属性特征
  • 完善各大类关注要点:强化保理规范性、细化贸易类应收账款审核、明确融资租赁租赁物范围、调整个人互联网消费贷款金额上限
  • 优化产品设计通用要求:分散度高且设置有效增信的项目可免于风险自留;细化防范现金流混同风险要求
机构间REITs第七章 · 特别规定
看四项结构要求 →

2026 年修订首次界定其权益属性:不设固定还本付息与外部增信、原则上平层、 不设强制回购、由管理人或其委托机构主动管理。它是叠加在不动产基础资产之上的一层要求, 不是并列的第五个大类。

ADJACENT

公募 REITs

非债券产品

上市交易的封闭式公募基金,采用「公募基金 + 资产支持证券 + 项目公司」结构,投资者取得的是底层不动产的权益回报而非债权本息。

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 现行交易所规则已由「基础设施公募 REITs」扩展为「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并纳入商业不动产试点 —— 只按「基础设施」理解已经不完整。

公募 REITs机构间 REITsCMBS / 不动产 ABS
法律载体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公募基金),依《证券投资基金法》及证监会 REITs 指引、交易所 REITs 业务办法。资产支持证券(专项计划),依上交所《大类基础资产指引(2026 年修订)》第六章、第七章。资产支持证券(专项计划),依《大类基础资产指引》第五章(不动产抵押贷款)或第六章(不动产)。
基本结构公募基金 + 资产支持证券 + 项目公司,基金通过 ABS 间接持有项目公司股权。专项计划直接或间接持有项目公司股权、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第 6.1 条)。CMBS 以不动产抵押 + 运营收入质押的贷款债权为基础资产;不动产 ABS 持有项目公司股权等财产权利。
投资者范围面向公众公开募集,个人投资者可参与。面向合格投资者,在机构间市场转让 —— 名称里的「机构间」正指这一点。面向合格投资者。
收益来源与分配来源于底层不动产的运营收益与资产增值,属权益回报,不设固定还本付息。分配主要依赖底层不动产运营收益,不设固定还本付息、不设外部主体增信(第 7.2 条);原则上将 90% 及以上年度可供分配金额以现金分配(第 7.9 条)。优先级按约定预期收益还本付息,具有债性;可设置差额补足、担保等外部增信(第 6.16 条)。
交易方式在交易所上市交易,二级市场流动性相对更好。挂牌转让;已挂牌的可开展扩募购入新项目,且不设间隔期要求(第 7.11 条)。挂牌转让。
INTERBANK

银行间

7 类

本板块每条要点均标注条款号与出处文件,以原文为准。找不到条文出处的内容一律不写。

01上位概念
DFI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本规则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注册发行规则(2023) 第二条
02公开发行
SCP
超短期融资券
本指引所称超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 270 天以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超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2021) 第二条
03公开发行
CP
短期融资券
本指引所称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 1 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2021) 第二条
04公开发行
MTN
中期票据
本指引所称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中期票据业务指引(2021) 第二条
05定向发行
PPN
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第五条:债务融资工具可以面向银行间市场机构投资者发行,也可以定向发行。第十九条:企业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债务融资工具专项机构投资人或债务融资工具特定机构投资人发行定向工具。
注册发行规则(2023) 第五条 / 第十九条
06资产证券
ABN
资产支持票据
本规则所称资产支持票据(ABN),是指发起机构通过特定目的载体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偿付支持的证券化融资工具。
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则(2023) 第三条
07资产证券
ABCP
资产支持商业票据
本规则所称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BCP),是指发起机构通过特定目的载体发行的,以基础资产为支持进行滚动发行的证券化融资工具。滚动发行情形下,当期资产支持商业票据到期时可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新发行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的募集资金等作为偿付来源。
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则(2023) 第四条
贴标专项品种 · 叠加在上面的产品上,不是另一套产品
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第二条5

本指引所称绿色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境内外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用于节能环保、污染防治、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等绿色项目的债务融资工具。绿色项目的界定与分类可以参考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编制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

《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
科技创新债券9

科技创新债券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的,用于支持科技创新领域发展的债券。发行主体包括科技型企业和股权投资机构。

《关于推出科技创新债券 构建债市「科技板」的通知》(中市协发〔2025〕86号)+《关于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债券机制的通知》(中市协发〔2026〕40号)
并购票据7

并购票据是指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企业并购活动,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并购活动是指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收购资产或者承接债务等方式,实现实际控制、合并或者参股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或者资产的交易行为。

《关于优化并购票据相关工作机制的通知》(中市协发〔2025〕239号)
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第二条5

本指引所称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合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参照本指引执行。

《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3版)》
“专项品种整理自沪深北三所专项品种公司债券指引(上交所 / 深交所 2026-01-30、北交所 2026-04-30), 三所口径一致处按通用表述编写,有差异处逐所标注;大类基础资产整理自《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大类基础资产(2026 年修订)》。 每条要点均标注条款号,以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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