纾困公司债券
“服务纾困特定主体的专项品种,涉及风险隔离机制”
4指引条文
2准入条件
2政策红利
2适用主体
0典型案例
纾困公司债是为缓解特定企业流动性困难、风险化解需要而设的专项品种。涉及发行主体限定与风险隔离安排,具体规则见指引第十章。
- 发行主体范围按指引第十章规定
- 配套风险隔离机制(具体方式以指引和监管要求为准)
- 专项支持纾困场景,审核效率倾斜
- 配套增信工具丰富(担保/CRMW/再担保等)
· 面临阶段性流动性压力但基本面尚可的企业
· 配合区域风险化解的相关主体
- ·沪深北三所专项品种公司债券指引 第十章(三所章节一致)
以下为该品种所在章的全部条文(4 条),按原文列出,以原文为准。
- 10.1本指引所称纾困公司债券,是指债券发行人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纾解其他企业流动性困难的公司债券。
- 10.2纾困公司债券发行人应信用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发行人是所属地方政府设立纾困计划的参与方,且以适当方式获得所属政府相关部门或机构的认可,认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所属政府部门或机构对本次纾困公司债券发行出具批复文件、相关会议纪要或其他认可方式等。(二)本所认可的其他发行人。
- 10.3纾困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可以通过投资纾困基金、购买企业资产或发放委托贷款等形式用于纾困用途,金额应不低于募集资金总额的70%。募集资金用于投资纾困基金的,相关纾困基金原则上应由政府或其指定的国有资本运营主体出资和运营管理,并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
- 10.4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符合发行纾困公司债券主体要求的相关依据以及认定文件(如有),并披露募集资金拟纾困企业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性质、纾困方式、募集资金具体使用计划以及预期纾困效果等。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参与纾困计划进展情况(如有)以及纾困效果等。受托管理人应当在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披露对上述内容的核查情况。
纾困债通常配套增信安排,综合融资成本要把担保费、增信费一并算清;发行主体范围严格,不是任意困难企业都能发
“具体口径以最新监管文件和上交所窗口指导为准。本工具不构成投资、承销或法律意见, 发行前请咨询主承销商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