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微企业支持债券
“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常用委托贷款模式但有"双重红线"”
8指引条文
3准入条件
2政策红利
2适用主体
0典型案例
中小微企业支持债是为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推出的专项品种,常用形式包括委托贷款模式(募集资金通过委贷形式投放给中小微企业)。委贷模式有"双重红线"约束。
- 按指引第十一章规定的资金用途和支持方式
- 委贷模式需符合"双重红线"要求(具体见指引)
- 底层资产穿透至中小微企业,需通过负面清单
- 专项审核通道
- 配套政府性担保、风险补偿等支持手段丰富
· 服务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机构、地方政府平台
· 经认定的中小微企业集合发行(集合票据等形式)
- ·沪深北三所专项品种公司债券指引 第十一章(三所章节一致)
以下为该品种所在章的全部条文(8 条),按原文列出,以原文为准。
- 11.1本指引所称中小微企业支持债券,是指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公司债券。前款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 11.2发行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将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一)通过支付预付款或者清偿应付款项等形式支持产业链上下游或与自身经营业务相关的中小微企业发展;(二)通过发放委托贷款等形式支持与自身无隶属、代管或股权关系的中小微企业发展;(三)通过股权出资或者投放融资租赁款、保理款、小额贷款等与自身经营业务相关的形式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四)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的资金规模应当不低于募集资金总额的70%。
- 11.3发行人通过委托贷款形式支持中小微企业的,委贷银行应当同时满足以下要求:(一)为信贷经验丰富、风险防控措施有效的上市银行或者政策性银行;(二)建立中小企业支持债券委贷资金及银行自营贷款资金间「防火墙」,确保实现资金和业务「双隔离」;(三)按自营信贷业务标准,审慎提出委贷对象名单建议。
- 11.4发行人通过投放融资租赁款、保理款、小额贷款等形式支持中小微企业的,相关业务应当同时满足下列要求:(一)已取得相关资质证照,原则上正式运营满2年,合法、稳健经营;(二)具备完善的内部控制流程和风险控制体系;(三)业务开展符合主管部门监管要求。
- 11.5发行人通过11.2条第二项、第三项支持的中小微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下列要求:(一)所在行业为国家产业政策支持的业务领域;(二)无不良信用记录,且不存在债务违约或严重失信等负面情形;(三)符合发行人相关业务内部风险控制措施或银行对信用贷款对象的其他要求。通过委托贷款形式支持中小微企业的,发行人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债券募集资金规模的10%。同一控制人下的企业,合计获得委贷资金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数额和比例。
- 11.6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以列表的形式披露拟支持企业储备名单,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性质、所属行业要求、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具体依据、资信状况以及计划支持方式等,并采取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发行人于申报阶段暂无具体拟支持企业的,应当明确募投企业的遴选标准,包括所在地区、行业要求及资信状况要求等,合理匡算募集资金实际需求。
- 11.7发行人可以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债券发行前3个月内,公司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的自有资金支出,置换后的资金应当用于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要求的用途,且不得直接或者间接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本所鼓励将置换后的资金继续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形成投资良性循环。
- 11.8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中小微企业支持效果等。受托管理人应在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披露对上述内容的核查情况。
委贷模式的"双重红线"是关键合规点,详细执行口径以指引为准;底层资产负面清单一定要逐笔核查
“具体口径以最新监管文件和上交所窗口指导为准。本工具不构成投资、承销或法律意见, 发行前请咨询主承销商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