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公司债券
“服务乡村振兴战略,资金投向农业农村发展项目”
5指引条文
2准入条件
2政策红利
3适用主体
0典型案例
乡村振兴公司债是配合国家乡村振兴战略推出的专项品种,资金用于农业产业化、农村基础设施、农业科技、农产品流通等领域。具体准入路径与资金用途以指引第八章为准。
- 按指引第八章规定的准入路径申报
- 资金用于乡村振兴相关项目(具体口径以指引和窗口指导为准)
- 专项审核通道
- 符合涉农资金投向,投资人结构友好
· 县域城投、涉农国企
·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 承担乡村振兴重点项目的地方平台
- ·沪深北三所专项品种公司债券指引 第八章(三所章节一致)
- ·中央 1 号文件相关精神
以下为该品种所在章的全部条文(5 条),按原文列出,以原文为准。
- 8.1本指引所称乡村振兴公司债券,是指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动脱贫地区发展和乡村全面振兴的公司债券。
- 8.2发行人申请发行乡村振兴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公司注册地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国家乡村振兴示范县,且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乡村振兴相关领域;(二)发行人为涉农企业,且募集资金通过涉农业务主要用于支持乡村振兴相关领域;(三)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乡村振兴领域相关项目的建设、运营、收购,或者偿还项目的有息债务。符合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发行人,募集资金用于乡村振兴领域的金额应不低于募集资金总额的70%。符合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发行人,募集资金用于乡村振兴项目的金额应不低于募集资金总额的70%。本条第一款所称乡村振兴领域,包括稳定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保障、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促进农村人口就业增收、改善乡村基础设施条件、提升乡村公共服务水平等国家乡村振兴支持领域,通过市场化法治化的方式优化乡村就业结构、健全乡村产业体系、推动乡村产业链条升级、完善乡村基础设施等。
- 8.3发行人可以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债券发行前3个月内,公司用于乡村振兴领域的自有资金支出,置换后的资金应当用于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要求的用途,且不得直接或者间接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本所鼓励将置换后的资金继续用于乡村振兴领域,形成投资良性循环。
- 8.4募集资金用于乡村振兴领域相关项目的,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拟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属于乡村振兴、巩固脱贫相关范畴的依据、具体实施计划、政策支持情况等。募集资金用于乡村振兴领域但不对应具体项目的,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拟投向乡村振兴领域的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拟投向领域与企业主营业务的关系、属于乡村振兴、巩固脱贫相关范畴的依据、资金使用计划、政策支持情况等。
- 8.5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相关项目进展情况及其产生的效益(如有)等。受托管理人应在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披露对上述内容的核查情况。
县域城投发行难度仍受其综合资质影响,"乡村振兴"标签不足以单独支撑信用;详细比例和负面清单见指引原文
“具体口径以最新监管文件和上交所窗口指导为准。本工具不构成投资、承销或法律意见, 发行前请咨询主承销商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