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公司债券
“资金 100% 用于符合绿色项目目录的项目,享专项审核通道”
11指引条文
4准入条件
3政策红利
3适用主体
0典型案例
子品种碳中和债:专项用于具有碳减排效益的项目,需定量测算环境效益(如二氧化碳减排量)蓝色债券:投向可持续型海洋经济领域,支持海洋保护和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碳收益债:债券条款与用水权、用能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等资源环境权益相挂钩
绿色公司债是为支持绿色项目发行的专项品种,需 100% 资金用于符合国家或国际标准绿色项目目录的项目,可使用"G"专项标识。下设碳中和债、蓝色债券、碳收益债 3 个子品种。
- 募集资金 100% 用于符合国家或国际标准的绿色项目
- 项目应有明确的绿色属性、绿色效益,并能产生实际环境效益
- 绿色项目不易由投资者清晰识别时,强制要求第三方评估认证(防"洗绿")
- 绿色项目符合标准的,可自愿选择是否聘请独立机构出具评估认证
- 可使用"G"专项标识,提升市场辨识度
- 专项审核通道,效率更高
- 投资人结构友好(ESG 资金、保险、社保积极认购)
· 清洁能源、清洁交通、节能环保、生态保护等绿色行业企业
· 开展绿色项目的国央企
· 绿色园区、绿色基建运营方
- 碳中和债:专项用于具有碳减排效益的项目,需定量测算环境效益(如二氧化碳减排量)
- 蓝色债券:投向可持续型海洋经济领域,支持海洋保护和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
- 碳收益债:债券条款与用水权、用能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等资源环境权益相挂钩
- ·沪深北三所专项品种公司债券指引 第五章(三所章节一致)
- ·《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中国绿色债券原则》
以下为该品种所在章的全部条文(11 条),按原文列出,以原文为准。
- 5.1本指引所称绿色公司债券,是指募集资金专门用于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产业、绿色项目或绿色经济活动的公司债券。
- 5.2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全部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产业、绿色经济活动等相关的绿色项目,包括绿色项目的建设、运营、收购、补充项目配套营运资金或者偿还绿色项目的有息债务。前款所称绿色项目,是指符合绿色低碳发展要求、有助于改善环境,且具有一定环境效益的项目,具体识别和认定参照国家绿色金融支持项目目录。境外发行人绿色项目认定范围也可依据《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报告——减缓气候变化》《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气候授权法案》等国际绿色产业分类标准。
- 5.3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募集资金拟投资的绿色项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绿色项目类别、项目认定依据或标准、环境效益目标等内容,并参照绿色金融支持项目目录或国际绿色产业分类标准,说明绿色项目是否具备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募投项目包含绿色建筑的,应明确绿色建筑类型,提供建筑施工图预评价结果(如有),说明项目是否达到有效期内绿色建筑星级标准要求。
- 5.4发行人于申报阶段暂无具体募投项目的,应当披露绿色项目评估与遴选流程,分析说明下列评估与遴选考虑因素:(一)本次债券绿色项目遴选的分类标准及应当符合的技术标准或者规范,以及所遴选的绿色项目环境效益测算的标准、方法、依据和重要前提条件;(二)绿色项目遴选的决策流程,包括流程制定依据、职责划分、具体实施过程等。遴选的绿色项目应当合法合规、符合行业政策和相应技术标准或规范,相关手续、备案或法律文件齐全且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5.5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和约定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按规定或约定履行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程序,并确保变更后的募集资金仍然符合本指引第5.2条的规定。
- 5.6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当在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绿色项目进展情况、预期或实际环境效益等内容,并对所披露内容进行详细的分析与展示。受托管理人应当在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披露对上述内容的核查情况。
- 5.7绿色项目符合国家绿色金融支持项目目录或者国际绿色产业分类标准相关要求的,发行人可以在申报发行阶段和存续期内自主选择是否聘请独立的专业评估或认证机构出具评估意见或者认证报告。绿色项目不易由投资者清晰识别的,发行人应当在申报阶段聘请独立评估认证机构出具评估意见或者认证报告。评估认证机构应当在评估意见或认证报告中就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项目评估与遴选、募集资金管理和存续期信息披露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发表明确意见。评估认证机构的资质、评估意见或者认证报告内容应当符合《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的规定。本所鼓励发行人在债券存续期内按年度向市场披露由独立评估认证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或认证报告,持续跟踪评估认证绿色项目进展及其实际或预期环境效益等。
- 5.8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具有碳减排效益的绿色项目(以下简称碳中和项目)建设、运营、收购、补充项目配套营运资金或者偿还碳中和项目有息债务的绿色公司债券,发行人可以在债券全称中使用「碳中和绿色公司债券」标识。前款所称碳中和项目,是指符合绿色金融支持项目目录中「温室气体减排贡献」标注「√√」条目的项目。发行人应当加强碳中和项目环境效益相关信息披露,按照「可计算、可核查、可检验」的原则,在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中重点披露环境效益测算方法、参考依据,并对项目能源节约量(以标准煤计)、碳减排等环境效益进行定量测算。本所鼓励发行人披露由独立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碳中和项目碳减排等环境效益评估认证报告。
- 5.9募集资金投向可持续型海洋经济领域,促进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用于支持海洋保护和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相关项目的绿色公司债券,发行人可以在债券全称中添加「(蓝色债券)」标识。发行人应加强相关项目对海洋环境、经济和气候效益的影响相关信息披露。
- 5.10发行人可以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债券发行前12个月内,公司用于绿色项目(含碳中和项目以及蓝色债券相关项目)的自有资金支出,置换后的资金应当用于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要求的用途,且不得直接或者间接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本所鼓励将置换后的资金用于新的绿色项目(含碳中和项目以及蓝色债券相关项目),形成投资良性循环。
- 5.11债券条款与用水权、用能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等各类资源环境权益相挂钩的,发行人可以在债券全称中使用「碳收益绿色公司债券」标识。本所鼓励发行人探索采用用水权、用能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等收益权,以及知识产权、预期绿色收益质押等方式为债券提供增信担保。
第三方评估认证机构选择慎重,投资人会看认证机构资质;绿色项目不易识别的强制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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