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公司债券
“期限不超过 1 年,仅用于偿还一年内到期债务或补充流动资金的短债品种”
10指引条文
4准入条件
3政策红利
3适用主体
0典型案例
短期公司债券是上交所指引明确的专项品种之一,期限上限为 1 年,资金用途有明确正负面清单。实行余额管理(待偿余额不超过注册规模),AAA 主体且无次级条款的可作质押式回购券种。
- 公开发行准入(满足其一):①优化审核优质企业 ②近两年信披评价均为 A 的上市公司 ③综合实力较强的证券公司 ④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
- 非公开发行准入(满足其一):①行业龙头/金融机构 ②市场认可度高的发行人 ③已上市未被风险警示/退市的发行人 ④近 2 年发过短期债务融资工具且无违约
- 资金用途正面清单:仅限偿还一年内到期债务、补充流动资金
- 资金用途负面清单:不得用于长期投资需求(股权投资、项目建设等)
- 余额管理制,注册有效期内自主确定发行期数和规模
- 后续发行简化披露:可大幅简化基本情况、财务信息等章节,索引首次募集说明书
- AAA 主体且无次级条款的,可作质押式回购质押券种
· 资质优良、需要短期资金周转的大型企业
· 龙头企业、金融机构、综合实力较强的证券公司
· 近两年信披评价均为 A 的上市公司
- ·沪深北三所专项品种公司债券指引 第二章(三所章节一致)
以下为该品种所在章的全部条文(10 条),按原文列出,以原文为准。
- 2.1本指引所称短期公司债券,是指债券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公司债券。短期公司债券的具体期限由发行人根据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市场情况确定。
- 2.2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应当具备良好的短期偿债能力,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适用本所公司债券优化审核相关安排;(二)最近两年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均为A的上市公司;(三)综合实力较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制度健全的证券公司;(四)经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本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的主体范围,并向市场公布。
- 2.3发行人申请非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发行人属于行业龙头企业或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二)发行人信用状况良好,且存续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认可度较高;(三)发行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已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其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未被实行风险警示或者终止上市;(四)近2年内已在境内相关债券市场发行短期债务融资工具,且不存在违约、延迟支付债券或其他债务本息的情形;(五)经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
- 2.4短期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与债券期限保持合理匹配,限于偿还一年内到期的债务和补充流动资金,不得用于长期投资需求。
- 2.5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合理解释融资需求。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匡算流动资金缺口并提供依据。发行人应当加强现金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资金运营内控制度、资金管理运营模式和短期资金调度应急预案等内容。
- 2.6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达到AAA(不存在次级条款等影响债券信用评级的相关契约条款),且采用多边净额结算方式的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可以作为债券质押式回购的质押券种。
- 2.7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可以单独编制申请文件并单独申报,也可以与其他期限的公司债券合并编制申请文件并统一申报。统一申报的,应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申报的短期公司债券发行规模。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实行余额管理。在注册文件有效期内,发行人可以自主确定发行期数和每期发行规模,但是待偿余额不得超过注册文件中规定的发行规模。
- 2.8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文件有效期内进行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后续发行,且经营和财务情况无重大不利变化或对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可适当简化募集说明书中发行人基本情况、财务会计信息等章节内容,其他内容可以索引首次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的方式进行披露。按照前款规定简化后的募集说明书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主要收入构成表和主要财务指标表;(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
- 2.9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
- 2.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相关行业自律监管机构等对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工具余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补充流动资金的需在募集说明书中详细匡算缺口并提供测算依据,并披露资金运营内控制度和应急预案
“具体口径以最新监管文件和上交所窗口指导为准。本工具不构成投资、承销或法律意见, 发行前请咨询主承销商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