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OKUP · 01 · ABS 大类基础资产 · 01
债权类基础资产
债权人已完全履约、债务人付款时间与金额明确的合同债权
第三章 · 2026-07-24 施行 · 共 8 章 163 条 · 条文核对至 2026-08-05问 AI 助手 →
债权类基础资产 · 01 指引定义
出处《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大类基础资产(2026 年修订)》· 第三章 · 逐条按原文摘录,以原文为准(上交所原文 ↗)
01指引定义
- 3.1.1
本指引所称债权类基础资产,是指债权人已经完全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义务,债务人付款时间和付款金额明确的合同债权,包括企业应收账款债权、融资租赁债权、小额贷款债权、企业融资债权等。
02涵盖的资产类型
03准入与合规要点
04现金流、分散度与评估
- 3.2.3
应收账款:资产池至少包括 10 个相互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债务人,且单个债务人入池金额占比不超过 50%。专项计划设置担保、差额支付等有效增信措施的,可免于上述债务人分散度要求。
- 3.3.3
融资租赁债权:至少 10 个无关联债务人,单个债务人占比不超过 50%,且前 5 大债务人占比不超过 70%。
- 3.4.3
小额贷款债权:至少 10 个无关联债务人且单个占比不超过 50%。原始权益人信用状况良好且设置有效增信措施的,可豁免。
- 3.1.3
同时满足「现金流回款金额和期限确定且笔数较少 / 付款条件已满足 / 无循环购买安排 / 投资者可清晰识别现金流状况」四项的,可以不提交现金流预测报告。
- 3.1.4
现金流预测应充分考虑违约率、违约回收率、早偿率、预期收益率变动及相关税费是否由专项计划承担;逾期率、违约率原则上应为未经核销前的静态数据。
05测规模与其余大类
拿这类资产去 ABS 规模测算 →- 未来经营收入类基础资产第四章 · 特许经营或排他性的市政、交通、公共服务等基础设施运营所产生的未来收入
- 不动产抵押贷款基础资产第五章 · 以不动产项目抵押、以其未来运营收入质押并作为偿债来源的信托贷款或委托贷款债权
- 不动产基础资产第六章(特别规定见第七章) · 直接或间接持有不动产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利的项目公司股权、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
口径 · 整理自《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大类基础资产(2026 年修订)》(2026-07-24 发布并施行,2022-12-30 版(上证发〔2022〕165 号)同时废止)。每条均标注条款号,以原文为准。
跳到正文